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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解剖屍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得酌留屍體之一部分,供學術研究之用。
病理剖驗,非經其親屬同意,不得毀損屍體外形。但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