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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於第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除依前條獎勵外,受獎人如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並得依其需要酌給相當補助金:
一、經衛生署審查,認為成績特殊,才堪深造,有保送國內外研究機關,
繼續研究之必要者。
二、在繼續從事醫藥研究中,因設備或經費不足,致有停輟之虞,提出研
究成績報告書及進行計畫書,經衛生署審查,認為確有研究之重大價
值者。
前項補助金之給予,應由衛生署專案呈請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