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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醫事檢驗人員執業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繳驗醫
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並檢同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
明,申請發給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