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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師及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醫事檢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之資格。
前項考試得檢覈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