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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醫事檢驗人員除從事醫事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外不得對患者予以診斷
或治療。
醫事檢驗生出具前項檢驗報告時應經醫事檢驗師或醫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