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院、診所若限於設備或技術無法對被害人提供完整診療時,應主動轉診
,並告知被害人或其陪同人員各直轄市及縣 (市) 當地性侵害事件處理醫
療機構之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