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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齒模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繳驗申請發給
從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