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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取得臺灣省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或台
北市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
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