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