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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資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現場實地稽核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