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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請頒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推薦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