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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服務對象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服務對象醫療保健及一般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六、服務對象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七、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烹調及膳食衛生指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