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保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育及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服務對象生活照顧、安全防護與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及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三、服務對象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與情緒輔導及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服務對象疾病檢傷、意外傷害緊急處理、院外就醫及健康資訊之管理。
五、傳染病防疫、家童預防接種、衛生教育與健康檢查、環境衛生、飲食衛生之督導及飲用水檢驗。
六、服務對象心智發展評估及早期療育。
七、藥品、醫療器材之請購保管。
八、保育及護理人員在職訓練。
九、附設幼兒園業務之推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