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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營養保健、復健、藥事服務、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與醫療院所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聯繫協調。
三、服務對象之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各項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服務對象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飲食指導。
五、服務對象之復健醫療、健康服務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服務對象之藥物使用評估、藥物諮詢衛教。
七、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