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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辦理本部附屬醫療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管理及監督事項,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辦理衛生及福利人員訓練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國民年金監理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五、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定分配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七、國際合作組:辦理衛生福利國際、兩岸合作與相關國際組織參與之規劃及推動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