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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臺北、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及東區業務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
一、承保業務之受理及執行。
二、保險對象與投保單位之輔導、查核作業之執行及行政救濟事件之辦理、保險憑證之核發。
三、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收繳、欠費之催收、訴追、報列呆帳相關作業之辦理。
四、為民服務與輔導納保作業之執行及健保紓困基金貸款業務之辦理。
五、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特約作業、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輔導、查核與違規案件之核處及行政救濟事件之辦理。
六、醫療費用核付業務之執行、醫療費用欠費催收及報列呆帳之處理。
七、醫療品質提升業務與其他本署業務之執行及技術促進。
八、其他有關各區業務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