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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高年精神科。
五、臨床心理科。
六、職能治療科。
七、社會工作科。
八、護理科。
九、檢驗科。
十、藥劑科。
十一、病歷室。
十二、總務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會計室。
十五、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