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醫療、急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心理業務之相關事項。
二、臨床心理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臨床心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