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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成癮治療科。
四、職能治療科。
五、臨床心理科。
六、社會工作科。
七、檢驗科。
八、護理科。
九、藥劑科。
十、病歷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