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掛號、住院登錄、批價及申報相關事項。
二、病歷之保管、整理編排、品質審查相關事項。
三、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