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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6.06.1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