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6.06.1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精神科。
七、牙科。
八、骨科。
九、放射線科。
十、家庭醫學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急診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檢驗科。
十五、護理科。
十六、藥劑科。
十七、行政室。
十八、人事室。
十九、會計室。
二十、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