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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6.06.1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四、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職員考績、考核、獎懲及其他事項。
六、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九、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