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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精神科。
八、神經科。
九、皮膚科。
十、泌尿科。
十一、牙科。
十二、骨科。
十三、放射線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家庭醫學科。
十六、麻醉疼痛科。
十七、急診科。
十八、檢驗科。
十九、高年科。
二十、病理科。
二十一、中醫科。
二十二、腸胃內科。
二十三、心臟內科。
二十四、胸腔內科。
二十五、腎臟內科。
二十六、神經外科。
二十七、感染科。
二十八、新陳代謝科。
二十九、護理科。
三十、藥劑科。
三十一、營養科。
三十二、社會服務室。
三十三、病歷室。
三十四、總務室。
三十五、人事室。
三十六、會計室。
三十七、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