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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及單位: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骨科。
六、牙科。
七、家庭醫學科。
八、急診科。
九、護理科。
十、藥劑科。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管理員。
十三、會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