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精神科。
八、神經外科。
九、神經內科。
十、皮膚科。
十一、泌尿科。
十二、腎臟科。
十三、牙科。
十四、骨科。
十五、放射線科。
十六、復健科。
十七、家庭醫學科。
十八、麻醉科。
十九、急診科。
二十、病理科。
二十一、心臟科。
二十二、檢驗科。
二十三、護理科。
二十四、藥劑科。
二十五、社會服務室。
二十六、病歷室。
二十七、總務室。
二十八、人事室。
二十九、會計室。
三十、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