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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理本院病歷管理業務。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三、醫院健保申報相關業務。
四、門診、急診、住院批掛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