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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理本院政風業務。
二、年度計畫之策劃、督導與執行。
三、本院業務相關政風法令之研擬、宣傳。
四、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及發掘、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之維護。
六、其他政風工作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