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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醫療、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之有關事項。
二、門診醫療諮詢服務有關事項。
三、轉診作業之有關事項。
四、護理科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護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