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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無條件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覆之義務;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