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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婦幼及生育保健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婦女健康營造科):
(一)關於婦女健康政策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關於性侵害受害人驗傷、診療相關事宜。
(四)關於性侵害防治醫療院所教育訓練與績優表揚事項。
(五)關於罕見疾病事項。
(六)關於嬰幼兒保健事項。
二、第二科(生育保健科):
(一)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及出生通報法令等事項。
(二)關於人工協助生殖事項。
(三)關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機構事項。
(四)關於人工協助生殖資料搜集事項。
(五)關於生育調節、人工流產事項。
(六)關於出生、先天調節人工流產事項。
(七)關於出生及死產證明書格式事項。
(八)關於出生通報查核事項。
(九)關於先天缺陷兒登錄追蹤管理事項。
(十)關於母嬰親善醫院認證事項。
(十一)關於哺(集)乳室設置事項。
(十二)關於母乳哺育宣導事項。
(十三)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出生通報及母乳哺育
資料彙整統計分析等事項。
(十四)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及母乳哺育教材製作及
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出生通報及母乳哺育
調查研究事項。
三、第三科(生育遺傳服務科):
(一)關於婚前健康檢查事項。
(二)關於產前遺傳診斷事項。
(三)關於新生兒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事項。
(四)關於遺傳性疾病診斷服務事項。
(五)關於遺傳性疾病防治機構事項。
(六)關於孕產婦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