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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第四分局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檢疫科)
(一) 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員及眼角膜進出口檢疫與處理事項
(二) 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人員、物品之隔離、留驗及消毒事項。
(三) 入出境旅客傳染病防制調查表及相關書表之回收、通報事項。
(四) 船舶、貨櫃、貨物、倉庫等之除鼠、滅蟲、消毒等衛生管理事項。
(五) 港區病媒調查及管制事項。
(六) 國際預防接種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事項。
(七) 入出境屍體查驗、簽證等檢疫事項。
(八) 各種檢體採檢、整理、送驗及登記事項。
(九) 各項檢疫規費徵收、檢疫憑證簽發事項。
(十) 港區相關業務協調事項。
(十一) 辦理檢疫之衛教宣導事項。
(十二) 各種檢疫藥品、器材之儲存、統計事項。
(十三) 檢疫業務資料之整理、統計及報告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檢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防疫一科)
(一) 督導轄區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及衛教宣導事項。
(二) 輔導轄區疫情之監測、蒐集、調查及報告事項。
(三) 轄區定點醫師及醫院通報疾病資料之蒐集、調查、聯繫、採檢、送
驗及處理事項。
(四) 輔導轄區疫病突發流行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五) 協助轄區境外移入傳染病之追蹤監測及處理事項。
(六) 防疫藥品、疫苗、生物製劑及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七) 醫院感染控制查核及輔導事項。
(八) 轄區感染症防治醫療網運作事項。
(九) 其他有關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防疫二科)
(一) 國軍台南醫院轉型署立感染症防治中心處理事項。
(二) 醫院感染控制查核及輔導事項。
(三) 感染症防疫人才培育及訓練事項。
(四) 感染症及重症病患醫療照護之行政事項。
(五) 其他有關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