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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第二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員及眼角膜進出口檢疫與處理事項。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人員、物品之隔離、留驗及消毒事項。
三、入境旅客健康聲明書表之回收、通報事項。
四、航空器、貨櫃、貨物、倉庫等之除鼠、滅蟲、消毒等衛生管理事項。
五、港區病媒調查與管制事項。
六、國際預防接種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事項。
七、入出境屍體查驗、簽證事項。
八、各種檢體採驗、整理、送驗、檢驗及登記事項。
九、各項檢疫規費徵收、檢疫憑證簽發事項。
十、港區聯合檢查作業之業務協調事項。
十一、辦理檢疫之衛教宣導事項。
十二、各種檢疫藥品、器材之儲存、統計事項。
十三、檢疫業務資料之整理、統計及報告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檢疫及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