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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權責、職掌劃分及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事項。
七、關於專長評審及人才培育事項。
八、關於任免、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之擬議事項。
九、關於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關於經管財務人員保證事項。
十一、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二、關於懲戒、控制、停 (復) 職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三、關於出國考察、進修與訓練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行政革新及便民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八、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保險、福利、輔建住宅及自強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退休 (資遣) 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二十二、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報表之編報事項。
二十三、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