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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務管理處分科及職掌如下:
一、醫務行政科:
(一) 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法令規章之研訂事項。
(二) 有關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書修正之研訂事項。
(三) 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特約流程之作業事項。
(四) 有關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輔導、管理及督導事項。
(五) 有關預防保健、居家照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六) 有關聯合門診中心業務之督導事項。
(七) 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二、支付標準科:
(一) 西醫支付制度及支付標準之研訂事項。
(二) 牙醫支付制度及支付標準之研訂事項。
(三) 中醫支付制度及支付標準之研訂事項。
(四) 有關醫療費用協定之研擬事項。
(五) 支付標準未列項目之核定。
(六) 其他有關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事項。
三、藥品特材科:
(一) 有關特殊材料價格之審核、調查及調整事項。
(二) 有關藥品價格之審核、調查及調整之研擬事項。
(三) 有關新藥申請案件之審查及相關規定研擬事項。
(四) 有關藥事小組審議藥品相關事宜之業務連繫事項。
(五) 其他有關特殊材料、藥品之保險管理事項。
四、醫療查處科:
(一) 有關特約醫院診所之違規查處事項。
(二) 有關特約藥局之違規查處事項。
(三) 有關其他特約或指定醫事服務機構之違規查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