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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年度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年度決算及預算分配之編報事項。
三、關於年度歲出預算額追加減、變更計畫及流用申請事項。
四、關於預算執行狀況表報之編報事項。
五、關於各項經費支出法案之核簽及支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財務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傳票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經費付款憑單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各項經費日記總帳及各項明細帳之登載事項。
十、關於各項經費會計報表之編製及原始憑證之彙整辦理報銷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經費支出剔除之申覆事項。
十二、關於經費歲出應付款保留之申請事項。
十三、關於預付薪津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各項預付款及代收付款清理收回及發還事項。
十五、關於領用物料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規費收入憑證之審核及有關會計帳表憑證辦理銷燬之申請事項

十七、關於盤點現金、財物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財產報損、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經費點結存表及公庫銀行對帳之核對事項。
二十、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其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會
同有關單位監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統計計畫、報表程式之擬訂及修訂事項。
二十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查詢、核正、整理分析等事項。
二十三、關於統計報告、圖表之編製事項。
二十四、關於會計統計資料檔案之充實與保管事項。
二十五、關於主計人員管理事項。
二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