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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薦任技正承組長 (科長) 、分所長之命辦理有關檢疫、疫情、港區衛生管
理等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國際檢疫規章及檢疫技術之研究改進。
二、檢驗技術及檢驗方法之指導。
三、進出口物品抽驗技術之指導改進。
四、疫情資料彙整、疫病預防接種及傳染病、病源查驗預防之規劃。
五、有關檢疫、檢驗計劃之釐訂。
六、港區環境衛生、病媒管制、除蟲滅鼠、蒸燻消毒等業務技術之研究與
督導。
七、入境航空器、船舶、人員及物品檢疫技術之研究。
八、國內外疫情監視、蒐集、調查報告及彙編。
九、支援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