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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頒給本獎章之規定者,除由本署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
序如左:
一、本署人員,由其服務單位推薦。
二、本署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三、地方衛生機關及其醫療機構人員,由所服務之機關、機構逐級向上級
衛生主管機關推薦,經審查後,擇優核轉本署彙辦。
四、前四款以外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單位或團體,逕向本署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請填具請頒衛生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推薦及審核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
,明確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
(備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三○) 第 205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