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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事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醫療制度規劃事項。
(二) 關於醫療法、醫事人員相關法令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 關於醫事人員執業之管理輔導及繼續教育督導事項。
(四) 關於醫療糾紛鑑定行政事項。
(五) 關於醫學倫理相關事項。
(六) 關於醫師懲戒相關事項。
(七) 不屬其他各科掌理之醫事管理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醫院設立或擴充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醫院評鑑、教學醫院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 關於公立醫院經營管理之督導及輔導事項。
(五) 關於公、私立醫療機構業務輔導事項。
(六) 關於醫療財團法人管理及醫療業務輔導事項。
(七) 其他有關醫療法人管理輔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網規劃及區域輔導事項。
(二) 關於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救護車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醫院急診品質及緊急應變輔導事項。
(五) 關於毒藥物防治諮詢規劃事項。
(六) 關於急救教育宣導及訓練規劃事項。
(七) 關於災害防救及衛生動員之配合辦理事項。
(八) 關於醫事檢驗、放射機構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 關於替代役人力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 關於災難醫療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一) 關於衛生機關對化學、輻射、天然災害等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規
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相關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規劃、督導及評鑑事項。
(二) 關於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就醫體系之規劃、督導及醫療費用補助
事項。
(三) 關於藥癮戒治相關事項。
(四) 關於社區心理衛生工作推動及民眾教育宣導事項。
(五) 其他有關精神衛生法規相關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一般醫學訓練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醫事人員證書核發事項。
(四) 關於專科醫師制度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 關於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相關辦法之研議事項。
(六) 關於衛生財團法人許可及監督事項。
(七) 關於醫療發展基金管理審核及運用事項。
(八) 關於醫事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輔導事項。
(九) 關於醫事人員之表揚及醫事團體獎勵補助事項。
(十) 關於醫學系公費生分發、補助事項。
(十一) 關於醫療廢棄物輔導事項。
六、第六科:
(一) 關於人體試驗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人體試驗倫理之促進事項。
(三) 關於生醫科技法規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 關於生醫科技之管理及督導事項。
(五) 關於人體器官移植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 關於人體器官移植之宣導事項。
(七) 關於昂貴、危險性醫療儀器之審查及評估事項。
(八) 關於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之管理事項。
(九) 關於捐血機構管理輔導事項。
(十) 關於國血國用政策辦理事項。
(十一) 關於牙醫醫療事業輔導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生醫科技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