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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