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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以下簡稱法醫部門)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法醫鑑定。
二、法醫師法第九條所定檢驗或解剖屍體。
三、法醫諮詢。
四、法醫教學
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為提供前項服務,得排定時間,直接受理民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