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