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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事項:
一、預防科:癩病調查、巡迴檢診、追蹤檢查及各門診、所之管理、防治
人員訓練計畫之執行、督導及研究事項。
二、治療科:病患之診療、處置、各科門診管理及研究事項。
三、重建科:病人住、出院管理,住院病患之整形、理療、復健等計畫之
實施、督導及研究事項。
四、檢驗科:住院、門診、巡迴檢診等病患之生化、病理檢驗及研究事項

五、護理科:病患之護理、衛教、病房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練事項

六、藥劑科: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
藥品安全資訊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七、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醫院社會服務之改進及訓練
研究等事項。
八、總務室:典守印信、研考、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電機
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病歷
管理、廢水處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