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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嘉義臺南慢性病防治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院置主任、秘書、主治醫師、護理督導員、藥師、護理長、護理師、醫
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 、技術員、營養師、課員
、護士、公共衛生護士、辦事員、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