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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嘉義臺南慢性病防治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關事項:
一、胸腔病科:胸腔病之病患鑑定、病歷尋覓及治療等事項。
二、慢性病科:巡迴檢查、心臟循環疾病及糖尿病之防治籌劃推行事項。
三、護理科:病患護理及協助預防與治療等事項。
四、藥劑科:藥品之請購、保管、調劑、配發等事項。
五、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病歷管理、養護、
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慢性病防治院得設社會服務室辦理社會服務、病人住、
出院、病歷管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