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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中心主任、組主任、技正、主治醫師、秘書、室主任、
護理督導員、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藥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
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 、護理長、護理師、技士、營養師、課員、分析師
、操作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公告衛生護士、護士、辦事員、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