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局設中心、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示範中心:慢性病及胸腔病防治示範門診,住院病人診療管理事項。
二、慢性病組:心臟血管疾病與煻尿病等慢性疾病之流行調查、研究及防
治等事項。
三、胸腔病組:結核病與其他胸腔病之流行傳染調查、防治與卡介苗接種
工作之計畫、研究及督導等事項。
四、放射線檢查組:臺灣省慢性病及胸腔病之巡迴檢查,固定式X光設備
之分配管理及儀器運用等事項。
五、實驗診斷組:臨床病理檢驗、細菌檢查與培養基製造之計劃、推行及
督導等事項。
六、衛生教育組:臺灣省慢性病及防癆工作人員之訓練,衛生教育之計劃
及推行事項。
七、護理組:護理業務計畫之督導、訓練、病患之護理及病房管理之監督
事項。
八、藥劑組:藥品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及研
究等事項。
九、病歷資料室:辦理門診掛號、病歷保管、結核病登記管理卡、X光小
片之保管與慢性病、胸腔病資料之蒐集彙辦、分類統計、研究及督導
等事項。
十、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及貧病救助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物管理、修繕養護、電機設備
、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病人住、出院之管理、環境衛生、廢水
處理、勞工安全衛生及不屬於其他各中心、組、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