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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分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分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接生、婦
嬰、衛生指導、家庭計畫服務及研究等事項。
四、小兒科:小兒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嬰幼兒健康檢查
及衛生指導、預防接種及研究等項。
五、眼科:眼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牙科:牙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義齒鑲補、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骨科:骨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肢體復健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九、放射線科:放射線科之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實驗診斷科:各科臨床病理檢驗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護理科:病患之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練研究等事
項。
十二、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
應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依法
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十三、急診室:各科急診之診療及處置等事項。
十四、總務室:醫療社會服務及貧病救助、門診掛號、病歷保管整理、疾
病分類統計、文書、出納、庶務、環境衛生、廢水處理及不屬於其
他各科、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