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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