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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經理兼任,綜理會務。
二、置委員六人,由總經理遴聘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擔任,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
性會議;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之。